1.無證經營的風險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款人與收款人之間的中介機構提供的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1)網上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和受理;
(3)銀行卡收據;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
因此,非金融機構作為收款人和收款人之間的中介機構,需要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才能提供網上支付、預付卡發行和受理、銀行卡收單等支付服務。否則涉嫌無證經營支付結算業務。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符合開展收付業務資格的機構包括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應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或銀行卡收單的相應業務範圍。
2.非法經營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三款,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立案追訴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因此,非金融機構非法提供代收代付服務,犯罪數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涉嫌非法經營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見第三部分)。
二、非法收付的法律後果,
1.支付機構違法收付的法律後果:支付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範圍或者業務外包”的;“未按照規定交存或者使用客戶備付金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將註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2.非支付機構違法收付的法律後果: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3.單位非法收付造成的非法經營罪的法律後果:單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225條、第231條)從近期央行對違規支付業務開出的罰單來看,被處罰機構不僅承擔巨額罰款,還需要停業整頓。在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的重要時期,建議企業謹慎合規開展收付業務,避免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