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約束壹種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應規定為犯罪;適用較輕制裁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保護合法權益的,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
在下列情況下,沒有必要制定刑事立法:
1,懲罰沒有效果。也就是說,如果壹個行為被定義為犯罪行為,仍然不能達到預防和控制該犯罪行為的效果,那麽該立法就是不可行的。
2.可以用其他方法代替。如果壹項刑法規範的禁止內容可以通過民事、商業、經濟或其他行政制裁得到有效控制和防止,那麽刑事立法就沒有必要。
擴展數據:
謙抑原則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1)?謙抑原則在刑事司法過程中的體現。
在刑事司法過程中,謙抑性原則體現為司法機關應當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人人平等原則的前提下,適度減少不必要的犯罪認定或者壓制不必要的重刑。
“疑罪從無”是刑事司法過程中謙抑原則的主要表現。筆者認為,除了“疑罪從無”之外,謙抑性原則還有另壹種表述——“疑罪從輕”,即當真罪與非罪之間存在疑問時,發現無罪體現“疑罪從無”;當輕罪和重罪之間有疑問時,應按輕罪處理。當對是否存在法定的從輕或從重情節有疑問時,視為情節較輕,體現“涉嫌犯罪較輕”。
(2)?刑法謙抑性原則在司法過程中的適用與限制
1,刑法謙抑性原則的適用條件應當嚴格。只有在有足夠證據導致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壹原則。如果壹個懷疑只是猜測,就不能算是合理懷疑。
2.當對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刑法中的謙抑性原則應當受到合理推定的限制。也就是說,當行為人實施刑法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知道或者具有壹定目的的行為,而行為人不知道或者不具有目的,從而產生懷疑時,我們不能簡單地適用“沒有懷疑”來認定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或者不具有目的,而應當基於客觀事實進行合理的推定。
3.在無法區分輕罪和重罪的情況下,如何適用刑法謙抑原則?當此罪與彼罪之間存在疑點,且此罪與彼罪的量刑相同時,顯然不能簡單適用“無疑點”或“疑點較輕”。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應該如何適用刑法中的謙抑原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謙虛原則
中國普法創新網——兼論謙虛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