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技術規範和合同的約定”;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和其他組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壹)落實城市規劃設計條件;(二)城市規劃要求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四)拆遷安置計劃的實施情況;(五)實行物業管理”。
2.《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處分物業的部位和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第二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查驗物業的部位和設施”。
3.《承接物業查驗辦法》第四條規定,“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參與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方面的建議,為實施物業查驗創造有利條件”;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驗收”;第二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移交後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二)臨時管理規約;(三)物業檢查協議;(四)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清單;(5)檢查記錄;(6)交接記錄;(七)與檢查有關的其他文件”;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承接查驗的記錄書面告知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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