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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

1.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十四項罪名是什麽?

1.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14項指控如下: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濫用職權罪;

(7)玩忽職守罪;

(8)徇私枉法罪;

(九)民事、行政枉法罪;

(10)瀆職犯罪判決、裁定的執行;

(11)執行濫用職權罪的判決、裁定;

(12)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

(13)玩忽職守罪致使在押人員脫逃;

(14)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檢察機關的法定權力有哪些?

1,偵查權,偵查權是檢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犯罪進行偵查的法定權力;

2.監督權,即檢察機關監督法官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否合法;調查機關的調查活動是否合法;監督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活動的合法性;監督國家專政的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罪犯變更的條件;

3.審判權和起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所有刑事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偵查程序進行審查;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訴。

4.抗議權。抗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如果發現違法,將依法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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