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14項指控如下: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濫用職權罪;
(7)玩忽職守罪;
(8)徇私枉法罪;
(九)民事、行政枉法罪;
(10)瀆職犯罪判決、裁定的執行;
(11)執行濫用職權罪的判決、裁定;
(12)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
(13)玩忽職守罪致使在押人員脫逃;
(14)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檢察機關的法定權力有哪些?
1,偵查權,偵查權是檢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犯罪進行偵查的法定權力;
2.監督權,即檢察機關監督法官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是否合法;調查機關的調查活動是否合法;監督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活動的合法性;監督國家專政的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罪犯變更的條件;
3.審判權和起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所有刑事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偵查程序進行審查;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訴。
4.抗議權。抗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如果發現違法,將依法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