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疫情期間,拒絕服從居家隔離等防控措施,強行外出,造成他人健康和財產損害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疫情期間,拒不服從居家隔離等防控措施,強行外出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涉案人員將受到行政處罰。
三。刑事責任:1。如果涉及的人是新冠肺炎已確診的病人、新冠肺炎的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等。,且其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從而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案人員將涉嫌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2.如果涉案人員拒不服從控制規定,拒不配合防疫管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將涉嫌構成妨礙公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可以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