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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三代以內的近親屬怎麽算

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

2.來自祖父母的堂兄妹之間;

3.來自祖父母的姑姑或堂兄妹之間;

4.不同世代的叔伯、叔伯、姑姨、侄兒或侄女之間。

“近親屬”是壹個重要的法律概念,但在民法體系、刑法體系和行政法體系中的範圍有所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明確指出“近親屬”僅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行政訴訟中,指出“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贍養、扶養關系的親屬。簡單來說,三大法中“近親屬”的範圍順序是刑法<民法<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列舉了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具體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第壹千零四十五條(壹)“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公婆,符合人們的日常認知;

(2)“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下列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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