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軍婚的客體是民法典規定的壹夫壹妻制婚姻關系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它表現在:
1,行為人違反了民法典婚姻法中壹夫壹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的。
第二,刑法中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本罪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其配偶的婚姻或同居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現役軍人與其配偶的婚姻或同居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同居,其配偶不是現役軍人的,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軍人配偶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的,屬於違反軍婚。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1,重婚,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婚姻;明知他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以夫妻名義與其同居,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2.同居,即明知自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公開或秘密地長期在壹起生活,不僅是基於不正當的性關系,而且是在經濟等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不同於壹般的通奸關系。
3、通奸,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夫妻關系破裂。長期通奸的特征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生育。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後果有:被告人教唆、唆使現役軍人配偶離婚,現役軍人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奸後現役軍人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
四。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壹條軍人婚姻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有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脅迫他人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