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理糾紛?
1,談判。雙方依靠自己的力量妥協讓步解決爭端。這種方法快捷、簡單、冷靜,但談判內容要有文字記錄。
2.調解。第三方的介入會促進爭議雙方的相互理解和讓步,最終解決矛盾。當爭議雙方失去對話基礎時,尋求第三方調解是明智的選擇。
3.仲裁。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壹種爭議解決機制。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爭議的制度。訴訟是最終的、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維權的最後壹道屏障。
二、刑事訴訟程序是什麽?
1、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2.刑事訴訟主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
3、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分子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偵查,是指特定司法機關為收集、辨認、確認犯罪,依法扣押犯罪分子而采取的專門偵查工作及相關強制措施;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對向其提起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執行是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