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規如下:
(1)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2)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3)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壹,我國憲法規定,非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行政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或懲罰性的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二、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區別?
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區別如下:
1.廣義的行政法規包括調整國家行政機關活動的各個方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依據憲法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的各種法律、法令,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憲法、法律、法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的各種法律、法規;
2.狹義的行政法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發布的各種規範性文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規的總稱;簡言之,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為管理國家行政機關而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