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必要要件,也稱構成要件,包括壹般和具體。壹般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壹切民事法律行為所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生效與成立的區別:
1、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即合同當事人同意建立合同關系,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結束。
2.《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合同法》第26條、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了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如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對方簽字蓋章、當事人簽署確認書,任何壹種方式的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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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有如下不同:
第壹,他們行動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是有時間順序的,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生效。因此,理論上,即使是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也是有時間順序的。在壹些特殊的法律行為中,如附條件、期限等,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是很明顯的。
第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要件的問題,其本質是壹種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成立的法律行為作出的壹種效力評價和價值判斷。
它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壹般秩序和促進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作出的壹種價值判斷。成立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有效,否則無效或者效力待定。但是,由於不同國家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價值判斷內容不同,法律行為的效力、效力待定、無效的內容也不同。
即使是內容相同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也是不同的。比如德國民法和我國民法中欺騙限制行為能力人誘導對方簽訂合同的,因未成年人欺騙而宣告合同無效。但與臺灣省、法國、日本民法不同。
在這些國家或地區,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該行為並不因為合同的壹方當事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采取的未成年人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
第三,它在私法自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為私法自治的形成補充基本的意思表示,或者說是為私法自治提供補充意思表示的完整途徑。如果缺乏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那麽就沒有辦法對法律行為的內容進行修正。不完整的意思表示壹個無效的或有待定效果的結尾。
在實踐中,會導致大量的無效法律行為。從私法自治的功能來看,法律行為的效力得到法律的補充,使得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
第四,從合同解釋的方法來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壹種事實判斷。既然是事實,如果事實不存在,當事人可以補正。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當事人正常交易的需要,法院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進行更正。
但由於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對國家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效力的評價,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更正,當事人只能在法律現有規定的範圍內作出是否撤回或追認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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