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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和經濟關系是否有效

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嗎?過去中國嚴格控制金融,對民間資本進行適當控制是有意義的,即不能沖擊全國金融市場。所以過去的處理方式有壹定的歷史因素。但現在,隨著中國市場化經濟的推行,銀行被推向了市場。作為民事行為,國家不應進行行政管理和幹預。根據市場化經濟的發展要求,利率市場化會逐步放松,限制必然會減少。因此,將企業間的借貸行為認定為有效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私法行為有效。企業和自然人都屬於民法中的平等主體。企業之間的借貸,作為壹種私法行為,如果法律沒有禁止,就應該認為是合法的。在我國,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納入金融管制,由人民銀行作為政府部門規定,並以規章的形式予以禁止,這與法律的精神不符。認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沒有法律依據。2.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什麽?資金拆借作為壹個特殊的金融業務術語,是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業務過程中相互調劑資金的信貸活動。是臨時調劑借貸業務,是多寸向銀行或金融機構短期拆借資金。本文所指的企業間拆借,只是借用了金融學中的“資金拆借”壹詞,實際上仍是借款合同的含義。其內容是非金融機構的企業通過書面或口頭協議,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借給另壹企業使用,由該另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後返還本金並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企業間貸款可能有多種形式,包括直接貸款合同、合資或投資形式的資本貸款等。關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性質,學界壹種觀點認為屬於廣義的民間借貸,另壹種觀點認為既不是涉及金融機構的借款,也不是民間借貸,而是獨立的借款。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原因是企業間借貸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有很多不同的特點,民間借貸不能與之完全相比;其次,借款合同分為有金融機構的和無金融機構的兩種,這只是理論上的分類,沒有法律上的確定性;再次,考察相應的法律依據,目前沒有關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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