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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私法中,何時適用法院地法,何時適用住所地法,何時采用意思自治?

妳好!妳這個問題實質上指的是國際私法中的系數公式。最常見的公式有屬人法、所在地法、行為法、當事人選擇法、法院地法、旗幟法、最密切聯系法等等。1.屬人法。即以當事人的國籍、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為連接點的家庭。屬人法壹般用於解決人的身份、能力、親屬、繼承關系的法律沖突。在1804《法國民法典》頒布之前,歐洲各國均以法多米西裏為屬人法。但由於《法國民法典》改為以lex patriae(即國籍法)作為當事人的屬人法,且這壹做法為意大利法學家門西尼所提倡,後來歐洲大陸許多國家都采用本國法律作為屬人法。但是,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和壹些南美國家仍然堅持以當事人住所地法為屬人法。這樣,就屬人法而言,有兩大派別:國內法和住所地法。為了調和兩大法系在屬人法上的矛盾,經常用慣常居所地法代替住所地法或國法作為屬人法。2.物的所在地法(物所在地法或所在地法)。即法律關系的客體或標的物所在地的法律。它通常被用來解決有關財產權利,尤其是不動產權利的法律沖突。3.行為地法。即以當事人行為地為連接點的家庭。這個屬公式來源於“位點支配”原理。由於法律行為的多樣性,行為地法衍生出了以下公式:(1)合同地法我們;(2)所在地法的解決方案是;(3)慶祝的是所在地法;(4)侵權行為地法。侵權行為地法律包括傷害發生地法律和損害發生地法律。4.當事人選擇的法律(lex voluntatis)。即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選擇法律。壹國法律采用這壹制度,表明其承認當事人對相關問題選擇法律的意思自治,因此這種做法也被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先是主要用於解決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現在擴展到侵權、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5.法院地法。即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這壹通用公式通常用於解決與程序問題有關的法律沖突。有時候,這個公式也被用來解決實質性的問題。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適用法院受理案件所在地的法律”。6.最密切聯系地法。即法律關系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薩維尼的“法律關系的所在地”,但它真正的確立和發展是在最近幾十年。目前,它不僅可以作為法律選擇的指導原則,還作為從屬公式出現在大量的沖突規範中。它可以適用於許多不同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尤其是合同關系。7.國旗的法律。即運輸工具所使用的旗幟或旗幟標誌所在國的法律。它經常被用來解決因船舶和飛機運輸而產生的法律沖突。在國際海事私法中,船旗法是最重要的模式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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