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是指竊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剽竊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應當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行為人雖實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但違法所得未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標準,不構成侵權,應當作為民事侵權行為處理。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4.制作或者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
5.未經表演者許可,通過互聯網復制、發行、傳播其表演的音像制品的;
6.故意規避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未經允許。
綜上,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無害化銷毀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