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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檢察服務中心的工作範圍

檢察院檢察服務中心的工作範圍如下:

1.受理社會各界的舉報、投訴和申訴,為同級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指導相關申請人或者申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供相關程序和法律手續的指導和幫助;

2.為涉案人員提供司法鑒定、律師代理、仲裁服務等法律援助服務;

3.收集、整理、匯總、登記案件信息,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確定案件性質和範圍,送有關機關處理;

4.為同級檢察院的立案和辦案工作提供協助和支持,為檢察機關打擊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供服務;

5.撰寫相關法律、政策和法律文件,宣傳、解釋和回答任何與法律和案件處理有關的問題。

基層檢察院辦公室主要負責:

1,協助院領導辦理檢察業務,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決策落實;

2.起草和審核全院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綜合性書面材料;

3、負責本司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工作;

4.處理檢察信息、機要信息和秘書事務,編寫和分發內部出版物和印刷文件;

5.聯系人大代表,監督領導批準的事項;

6.負責檢務公開、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密碼管理和保密工作。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安排體現了檢察機關與被監督人的上下級關系,及其集中統壹的特點,與人民法院與被監督人的上下級關系有著顯著的區別。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檢察機關必須整合,具有強大的集中性和統壹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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