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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辭退後公司可以起訴嗎?

如果公司違法辭退員工,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起訴。具體情況下,應要求用人單位根據辭退理由進行法定賠償。無論從什麽角度,公司都不能隨意解雇員工。否則公司的行為將構成違法行為,因此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員工的責任。

法律分析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提前辭退是指企業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日通知或者支付替代通知的方式辭退員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醫療期滿後,不得從事原工作或者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正常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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