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醫藥公司三名員工以不同理由申請病假和事假,被公司批準。休假期滿後,因公司人事管理出現問題,公司未及時通知員工返崗,員工因自身原因未返崗,也未辦理任何續假手續。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的關系在單位壹直是掛鉤的,所有費用都是員工自己出。五六年就這樣過去了。企業要搬遷,三名員工考慮到企業要搬遷,於是咨詢法人後,向公司提起訴訟,稱我們仍是公司員工,公司沒有與我們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待崗生活費和經濟補償金,並返還員工自己繳納的保險費用。公司表示:三名員工休假期滿後未歸,因其未上班,公司未決定三名員工待崗,故不同意支付相關費用。該案正在審理中。
作者點評:針對第壹個問題:單位是否有及時告知員工休假的義務?筆者認為,職工在勞動關系履行期間,有依法休假的權利,但有休假的義務。休假結束報到上班也是員工的義務,單位負有壹定的提醒和告知義務。但是,與這兩項義務相比,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的復工義務更大。因為勞動者休息是其權利,及時復工是其相應的義務,公司對員工的告知義務不能擴大和加重,否則權利義務不對等。但是,如果是單位讓員工待崗的情況,通知員工返崗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因為決定員工待崗是單位的權利,根據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通知員工返崗是單位的義務。因此,基於上述案例分析,員工在休假期滿後,有重返崗位的法定義務。如果員工未能及時復工,單位完全可以按曠工處理,單位沒有法定義務通知或提醒員工復工。
第二個問題:員工休假期滿未回到崗位,單位未辭退,是什麽勞動關系?筆者認為,既然單位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就應該按照合同履行。員工休假期滿後,沒有及時復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本案中,單位並未違反勞動合同。單位沒有辭退職工,沒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但單位沒有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此期間(五六年未復工),單位與員工完全脫離了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雙方不存在實際勞動關系。那麽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只有名義上的勞動合同,不存在履行勞動關系的現實。員工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單位工作人員。因此,單位沒有法定義務為員工繳納保險和生活費用。
以上觀點僅供學術討論。有分歧的地方,互相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