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有員工離職證明有風險嗎?我來為妳解答,希望能幫到妳!
公司持有員工離職證明有風險嗎?原則上主要是開具離職證明,否則每個員工會要求多份或者多份,會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企業不給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有風險嗎?案例-2011 5月31日,小王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辭職當天,公司沒有給小王出具離職證明,因為公司認為小王刪除了電腦裏的壹些信息,屬於交接不完整。根據內部規定,公司有權不出具離職證明。2011 11年初,公司收到小王申請勞動仲裁的應訴材料。小王訴稱,因公司未能依法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被重新錄用並獲得新的報酬,故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並賠償其自離職之日起至公司出具離職證明之日止的損失。2012年3月初,勞動仲裁機構裁定公司敗訴。
分析——現實中,企業不出具離職證明的原因有:1,勞動者拒絕交接工作或交接不完整;2.因勞動者無故曠工、不辭而別,企業難以交付離職證明;3.企業不知道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基於勞動者拒絕交接工作、交接不徹底或不辭而別,企業不應該或不能出具離職證明,似乎很有道理!但法律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不附帶任何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並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履行相關義務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作為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憑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查驗勞動者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無勞動關系的文件。
因此,從法律角度而言,原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必然導致勞動者無法加入新單位,從而無法獲得勞動報酬,因此原單位需要賠償勞動者相關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企業規避或降低法律風險的策略建議如下:
1.壹般情況下,主動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
2.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發放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後壹個環節;但絕對不能寫“不交接不發證”等明顯違法的條款(註意,經營時無條件出具離職證明;該條款僅對勞動者產生心理約束作用)。
3.如遇勞動者惡意拒絕移交(需提供證明)但強烈要求出具離職證明,企業可向其出具離職證明,並在離職證明中客觀註明“該員工尚未移交公司”。認為勞動者取得此證後不能加入新單位,因為新單位不會招收未完成交接的勞動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業還可以約定或者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證明”。這項條款不利於不辭而別的工人。如果勞動者聲稱企業沒有出具離職證明,首先要證明自己去過人力資源部索要證明。不辭而別的工人無法證明這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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