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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發行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遵循以下程序:

(1)改革與編制。擬定重組方案,聘請發起人(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重組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對擬重組的資產進行審計和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章程草案,設立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盡職調查和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必要的上市公司知識,完善組織架構和內部管理,規範公司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根據發行上市條件整改存在的問題,準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

(3)申報文件。企業及其聘請的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機構負責向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心和盡職推薦。符合申請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預披露,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征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反饋保薦機構,由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通過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和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企業將在指定報紙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和發行公告,證券公司和發行人將進行路演。股票發行價格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足2000萬股(含)且無老股轉讓方案的,采用直接定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六)發行上市。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托管和登記,上市。上市後,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進行認購。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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