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想享受年假,就是需要滿足連續工作12個月的條件。如果員工跳槽到原單位的時間不連續,就不能享受年休假。當然,如果員工在離職前已經在原公司休完年假,自然就失去了在新公司休年假的條件。為了避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建議用人單位完善年休假通知制度。可以在員工手冊中規定,年假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再由單位審核批準,這樣壹方面減少了單位統壹安排的麻煩,降低了管理成本,另壹方面也可以考慮到勞動者的不同需求。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壹年結束時關註全體職工的年休假情況,對當年內未休年休假的職工做出年休假安排。職工本人不願意的,應當提交書面材料,否則,單位應當按照本人日工資收入的300%折算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工作人員應當休年休假的天數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年休假工資的支付標準為:每休1天年休假,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工資中,除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由單位在次年第壹季度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統壹工資分配的單位,納入統壹工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