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規定的,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雇主和雇員都不能隨意放棄這壹權利和義務: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願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
(2)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仍應承擔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和義務,勞動者自願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3.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面臨以下後果: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將被收取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甚至是未繳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繳納公積金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社保待遇,那麽由此產生的這些費用將由用人單位支付。包括:養老金、失業金、生育津貼、工傷津貼等費用。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可能面臨企業的巨額賠償。
3.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還需要支付勞動者幾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保險的,員工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各種保險,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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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