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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費補償標準2022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壹般來說,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營養費:壹是受害人年齡小、年齡大或有嚴重損傷或特殊損傷部位影響進食;但治療醫院建議補充特殊營養。營養費壹般壹天20-40元。

(1)營養費的確定應以受害人的傷殘程度為依據:如果傷情明顯輕微,不需要住院治療,營養費照常不予補償。受輕傷以上的,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情基本恢復之日止。

(2)營養費用的確定必須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應當包括是否需要增加營養,以及必要的營養強化時限。作為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以輔助治療的必要性為依據。醫療機構不出具營養意見的,可以推定為不必要的輔助治療營養,營養費用不予補償。

(3)營養費計算公式:營養費補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建議酌情花費的金額。

另外,營養費用的補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60%的比例計算。

二、護理費每天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普通飲食不能滿足受損身體的需要,而需要用普通飲食以外的營養物質補充身體所支付的費用。

以下是壹些需要增加營養的常見情況:

(1)外傷或手術中出血較多(壹般400 ml以上)的患者;

(2)年老體弱、重傷者;

(3)消化系統功能性停滯,如胃腸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導致消化吸收功能停滯;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狀態、暈厥;

(6)大面積燒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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