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人類罪,又稱危害人類罪或危害人類罪,是壹種引起整個國際社會密切關註的重大國際犯罪。
2、1920年8月10日,同盟國在與土耳其簽訂《和約》時,首次提出了反人類罪的法律概念。然而,確立這壹罪行的最早國際文件是《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規定:“危害人類罪是指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實施的謀殺、消滅、奴役、流放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因政治、種族或宗教原因實施本法院管轄範圍內的任何罪行而受到迫害,不論其是否違反犯罪發生地的法律。”在這份文件中,危害人類罪與危害和平罪和戰爭罪壹起,被確定為戰爭罪的三大罪名。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二、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情節輕微的,構成民事侵權。
人民意見第140條: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或者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擴展數據
關於侮辱婦女語言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2015438+01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猥褻罪的對象將由“婦女”擴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也將受到法律保護。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1款第二項)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婦女實施強制猥褻或者侮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