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鑒定為輕微的,公安機關將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行為人承擔被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鑒定結果為輕傷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無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被打的壹方不會被判刑。對雙方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構成聚眾鬥毆罪。根據法律規定,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元素。聚眾鬥毆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要素。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是聚眾鬥毆的行為;
3.主要元素。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聚眾鬥毆罪;
4.主觀因素。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如果雙方打架,經鑒定壹方輕傷,另壹方未受傷。他們的行為違反了法律,都涉嫌毆打他人。應當依法承擔治安管理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受傷和未受傷只是嚴重的問題。所以傷者可以要求派出所拘留對方,對方也可以要求派出所拘留傷者。該行為很可能觸犯了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罪是指為報復他人、爭霸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