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新刑法關於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此外,“申報確認”是修正案中新增加的稅收征管流程。熊偉說,這類似於現行稅收征管過程中的“納稅評估”。因為納稅評估,很多內容屬於稅務機關內部管理,而“申報確認”是納稅人在“納稅申報”後的壹個正常程序,即納稅人提交相關資料時,稅務機關需要告知納稅人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在現實生活中,企業偷稅漏稅,當地稅務機關或司法部門不可能放任不管。如果沒有追究企業的相關責任,說明稅務稽查部門在稽查稅收征收工作時沒有發現偷稅漏稅的行為。可能是企業前期偷稅漏稅沒有被發現,但是企業偷稅漏稅越多,企業面臨的法律後果就越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不按照本法規定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