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西周開始,中國就有了比較完整的罪與罰的文獻。“剜”,斷足、剜是古代社會的壹種刑罰,僅次於死刑。剜刑作為壹種肉刑,在西周時期為奴隸社會所繼承,春秋戰國以後開始使用。直到漢文帝,右腳改死,左腳改五百。在夏朝,砍斷的刑罰叫砍斷,在周朝,在秦朝,叫剁腳趾。也有人說絞殺的懲罰是割掉膝蓋骨(髕骨)讓犯人站不起來。
在春秋時期,人們被判處刑罰時,根據罪行的輕重,有的人要砍掉壹只腳,有的人要砍掉兩只腳。戰國時期,剜腳也是壹種常見的刑罰。比如戰國時期著名軍事家孫臏的故事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孫臏被師兄陷害,受到了懲罰。聽說他本來叫孫臏,被拷打後改成了孫臏。據史書記載,當將軍時,龐涓被任命為魏。他嫉妒同學孫臏的才華,把他叫了進來,於是設計了“法刑砍斷腳”。所謂“刑斬其足”,顯然就是剜其足。《千福論》記載了這樣壹個故事:“孫臏在楚培養能力,龐涓從魏誘之。”這個就更明顯了。然而,有人說孫臏被罰去了膝蓋骨。《歷史上孫臏受罰》的兩個版本具體證明了“錯”、“錯”、“錯”的含義是相互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