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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通知書和傳喚證有什麽區別?

傳喚證用於治安案件中傳喚違法嫌疑人;不能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即可以適用手銬)。傳喚證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後方可發放。傳喚通知書用於在刑事案件中傳喚犯罪嫌疑人。如果妳沒有被傳喚,妳可能會被拘留,逮捕和網上通緝。傳喚通知書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詢問和傳喚是兩個程序,先傳喚後詢問。

查詢通知的法律規定如下:

1、詢問通知書法律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的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2.詢問證人只能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名。偵查人員可以到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詢問證人,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件。偵查人員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或者住處詢問證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在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其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7條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

(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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