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過期食品的處罰如下: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十倍至二十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經營者實施欺詐應承擔哪些責任?
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應當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2.民事責任。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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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
第123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的;
(四)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的;
(五)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含有藥物的食品。
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非法使用劇毒或者劇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