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舊合同法的總則、分則到總則、典型合同、準合同。
合同系列的第壹部分是總則部分,對應的是舊合同法的總則部分。兩者相比,增加了:合同保全。什麽是合同保全?我們以後再談。刪除了舊合同法的其他條款。
合同部分第二部分是典型的合同部分,對應的是舊合同法的特定部分。與兩部分相比,新增了:擔保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並將舊合同法的居間合同修改為“居間合同”。
合同增加了第三部分準合同,分為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兩大類。這兩類原本由民法通則規定的情形被置於合同中,賦予了當事人在這兩種法律情形下等同於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此外,對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舊《合同法》總則第壹章中的壹些條款,如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等,在《民法典合同編》中已經取消,規定在《民法典總則》第壹章中。舊《合同法總則》第三章的部分內容,特別是關於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的規定,從《民法典合同編》中取消,相關規定在《民法典總則》第六章中作出。舊《合同法總則》中關於代理簽約權的規定被置於《民法典總則》第七章。
上述條款的調整,是基於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壹部分,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合同行為,故在民法典總則中予以規定。
二、特定身份協議,舊規定不適用於《合同法》,但合同可以參照適用。
舊《合同法》第二條:“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民法典》第464條對此增加:“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三,民法典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性規定。舊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合同的嚴格相對性原則。合同只在相對人之間有效,權利義務關系不能約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民法典》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