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的特征如下:
1.電子數據證據有特殊的物質載體。
2.電子數據證據信息量大,內容豐富。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是電子數據證據的動態連續性。其他種類的物證,包括物品、文件、痕跡等,大多以靜態的方式反映案件,而電子數據證據是現代高科技的產物,能夠再現與案件有關的文字、圖像、數據、信息,生動地展現案件事實,反映的案件是壹個動態的過程;
(2)電子數據證據具有高度的直觀性和生動性。它能在司法人員面前直觀地再現與案件有關的圖像、聲音、符號等信息;
(3)電子數據證據科技含量高,包含極其豐富的信息。
3.電子數據證據便捷高效。
綜上所述,電子數據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傳輸,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可以說是壹種特殊的證據。畢竟電子數據只有通過壹定的電子載體才能展現在人們面前。因此,電子數據的收集和提取不僅要符合技術原則,還要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時,應當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壹)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和軟件環境是否完備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和軟件環境是否正常運行,或者不正常運行時是否會影響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輸;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和軟件環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監控和驗證手段,以防止出錯;
(四)電子數據是否完整保存、傳輸和提取,保存、傳輸和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通過鑒定或者檢驗等方式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判斷。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電子數據,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a)由對其不利的當事人提交或保存的電子數據;
(2)由中立的第三方平臺提供或確認,用於記錄和存儲電子數據;
(三)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形成的;
(4)以檔案管理的形式保存。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遞或者摘錄。電子數據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