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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被駁回後妳向哪壹級檢察院提出抗訴?

駁回再審申請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審確有錯誤的,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直接提出抗訴。申訴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請求檢察機關依法重新處理的行為。

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和人民法院再審主要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是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再審,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種情況,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移交下級法院再審。本案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由壹審法院作出,按照壹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可以對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通常為兩個月;

2、存在下列特殊情況的,可延長至四個月:

(1)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

(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三)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五)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6)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采信了自己收集的證據,在沒有庭審證明的情況下作為判決依據,導致判決錯誤。

2.人民法院對公訴人在開庭前收集並經開庭質證的有效證據不予采信,僅因被告人翻供而作出無罪判決或者改變事實認定,導致判決錯誤的。

3.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雖然量刑沒有異常,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律情節錯誤判決,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利影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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