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2、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要求的,駁回申請。
3.做出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規定了民事訴訟再審程序的程序。
再審程序,理論上稱為審判監督程序,是法院對已經通過生效裁判的案件進行審查和審理的法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提出再審的程序。民事再審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壹項重要制度,它強調任何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上的錯誤都應當通過再審制度予以糾正,貫徹了我國有錯必糾、實事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第二,再審提出新證據的時限是多久?
再審新證據作為壹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受舉證時限的限制。再審新證據的出示時間明確為“申請再審時應當出示”。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比,這壹規定無疑有其積極的作用。然而,再審舉證時限所涉及的問題並非如此簡單,需要進壹步明確。
當事人申請再審提供證據的期限:
至於提出新證據申請再審的期限,則使用“申請再審時”壹語。民事訴訟證據提供的本意是將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時間限制在再審程序啟動之前,即申請再審的時限是相對於再審審理而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人民法院形式審查和再審理由實質審查等階段。但如果允許當事人在此期間任意提出新的證據申請再審,顯然不利於盡快固定糾紛,也不利於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
再審有三個步驟。如果法院同意受理再審申請,將進行再審,然後進行判決。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期限在申請再審時提出。再審新證據作為壹種證據形式,適用於申請人提出再審的階段。當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後,人民法院將對再審理由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