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從妳們之間的法律行為來看,妳們達成的協議是他將正品交付給妳,妳收到正品後不允許要求退貨。首先,這個約定是合法的,也排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七日無理由退貨”條款的適用。
那麽在這個法律行為中,妳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是:他保證交付給妳的商品是正品;而且妳要保證收到正品後不能要求退貨。
關鍵是妳能不能拿出證據證明他給妳送的貨是假貨。只要有證據證明他交付給妳的商品是假貨,那麽在這個法律行為中,因為他首先違反了協議約定的義務,妳完全有理由對此進行抗辯,要求對方退貨或者實際履行交付正品的義務。
2.《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不得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三)產品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類似的法律規定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不壹壹列舉。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也就是說,只要他能證明自己交付的商品是假貨,不符合正品的質量標準,他就有退貨的法律義務。
4.《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甚至基於他的情況,妳可以認為他有故意誘導和欺騙,故意告訴妳虛假的情況,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導妳做出虛假的意誌表示。這種欺詐情況下的法律行為是可以撤銷的。
妳也可以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內容嚇唬他:“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為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