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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保險活動中違反保障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法律分析:被保險人在保險活動中違反保障義務,將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七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壹,進行保險詐騙,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保險事故的鑒定人、估價師、證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施保險欺詐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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