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壹)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不聽制止的;
(二)在軍事禁區以外的安全控制範圍內,或者在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壹定距離內,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拒不制止的;
(三)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不制止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效能的活動;
(四)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進行非法攝影、攝像、錄音、勘測、測量、描繪、記述,不聽制止的;
(五)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