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扣工資是違法的,普通用人單位無權罰款,但可以扣除相應時間未提供的勞動的工資。同時,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扣除工資的方式予以賠償,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本人月工資的20%。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企業罰款的權利。罰款本質上是壹種剝奪員工財產權利的行政處罰。根據相關行政法,只有法律授權範圍內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企業作為營利性組織,沒有罰款權。
員工遲到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勤獎勵方法建立出勤獎勵。當月無遲到、曠工,發考勤獎,否則不發考勤獎;與罰款和紅包相比,這是壹種正向激勵方式。伴隨著考勤獎,每月還可以公布考勤獎名單,讓員工有榮譽感,實現經濟和精神的雙重滿足;
2.績效掛鉤法如果公司有員工績效,考勤可以作為績效考核的壹部分。不管多少,對於績效,員工都希望得到越來越多,能多掙點就多掙點;
3、規章制度法公司規章制度中包括遲到相關事項,如遲到壹次,不請示,遲到兩次部門警告,連續遲到三次嚴重警告,累計記過多少次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依據相關法律解除合同;
4.對於他的遲到造成的經濟損失,他有權根據合同扣除相應的工資作為懲罰。
綜上,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對員工遲到進行罰款是違法的。法律法規沒有賦予企業罰款的權利。只有法律授權範圍內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處罰。企業作為營利性組織,無權進行罰款。但員工無正當理由遲到,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采取懲罰性方式扣除員工工資。此外,勞動者還應賠償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