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調整對象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經營者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所引起的社會關系。反壟斷的法律調整限制的是經營者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的壟斷行為和競爭行為。(2)價值觀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反壟斷法立足於維護市場的有效競爭,通過規制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防止少數經營者控制或操縱市場。(3)保護的對象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側重於保護受到不正當競爭侵害的當事人,壹般表現為特定的經營者;反壟斷法重在保護自由公平的競爭機制和市場秩序,保護的是競爭而不是競爭者。(4)法律屬性存在差異。反不正當競爭法被視為民法的特別法,具有私法性質。反壟斷法雖然不排除對受害者個人利益的救濟,但更重要的是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壹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壹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國內市場競爭的,適用本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