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長期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視情況而定(2)。
2.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多盡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予賠償。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