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思維是將法治的要求運用於認識、分析和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是基於法律規範的邏輯理性思維方式。
2.法律思維是壹種不帶個人主觀感情的思考問題和處理問題的方式。法律思維是指人們依據法治的理念、原則和標準判斷、分析和處理問題的理性思維。“法治”作為壹種理想的社會治理方式已經被廣泛接受。實現法治理想、建設法治所需要的形式要素和實質要素,有賴於在社會生活中逐步培養法治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
二、法律思維的特點
(1)法律至上(講法律):
法律至上,就是法律至上,憲法至上,人民主權至上。所謂法律至上,就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所有人都服從法律,所有人都只服從法律。法律不僅支配著每壹個人,而且統治和管理著整個社會,把壹切社會生活納入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的框架。所有人、組織和團體在其所有行動和事務中都遵守和應用已知的法律、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
(2)權力制約(證據):
權力制約原則的定義是國家權力各部分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是資本主義國家分權制衡原則和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監督原則的總稱。它的歷史基礎和現實前提是國家與社會的分離,這導致了不依賴於土地、國家和教會,而主要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私人自治領域的出現。社會成員本身獲得了兩種身份:私人意義上的“公民”和公共意義上的“國家公民”。為了保證公共權力的行使不脫離人民的控制,就必須尋求壹種制約公共權力的機制。
⑶人權保護:
人權保障原則:憲法在確認人民當家作主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保障公民享有各種平等的權利和自由。人權根據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來指人。
(4)正當程序
正當程序是英美法系的壹項重要憲法原則。程序正當性所蘊含的價值是程序的中立性、合理性、排他性、可操作性、平等參與性、自主性、適時終止性和公開性;通過正當程序,實現憲法的最大信任、至高無上、至高無上,從而實現憲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