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誠信是指廣義的信用。是處理各種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它要求人們真誠地處理各種社會關系,積極遵守人類普遍價值的原則。下列行為屬於善意行為:
(1)誠信遵守法律法規。(指善意行使法定權利,善意使用法定權力,善意履行法定義務。)
(2)善意披露重要事實。
(3)善意達成合同。(指善意約定的義務、權利和權力。)
(4)誠信守約。(指善意地行使約定的權利,使用約定的權力,履行約定的義務)
(5)對違法無效合同采取積極措施。(因對方重大誤解或欺詐、脅迫而達成合同的,應積極采取措施。)
(6)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和違約行為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
(7)承認他人的合法權利,接受他人的合理要求、合理請求和合理訴求。
(8)善待他人的合理信任或合理信賴。
(9)善意或符合人類普遍價值原則的其他行為。
2.2本規則所稱重要事實,是指對利害關系方合法權益有重要影響的事實。
本規則所稱合同,是指以書面或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協議、聲明、承諾及其他相應文件。
本規則所稱的補救措施是指對過失或不當行為采取的糾正措施,壹般包括積極賠償損失、積極改正、積極尋求被侵權人諒解等行為。體現了演員的良心和善意。
本規則所稱合法權利,是指法律賦予的自由行為或利益。
本規則所稱法定權力,是指法律賦予的可以用來【賦予或奪取他人權利】的權力。
本規則所稱的法律義務,也稱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是指法律規定應當做或者禁止的行為。
本規則所稱的約定權利,是指壹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合同明確約定的自由行為或利益。
本規則所稱的約定權力,是指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或者多方通過合同明確約定的可以用來【賦予或者奪取他人權利】的權力。
本規則所稱的合同義務,也稱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是指壹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合同應當做或禁止的行為。
本規則所稱的善良和仁慈,是指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積極維護和促進他人的合法權益。本規則所稱善行,是指良好的行為、行動和舉措。本規則所稱善意,是指主觀上追求善良,主觀上想從事善行的意誌、意向和意識。
本規則所稱的合法權益,是指符合[人類普遍價值]的個人、單位或地區所擁有的權益,無論該權益是否受到[某壹時空的法律和/或習俗]的支持或反對。
本規則所稱人類普遍價值原則,是指不受時間、空間、種族、宗教、信仰等因素影響,普遍適用於人類的價值原則,如:人類基本權利至上原則、人類發展機會均等原則、獎善懲惡原則、誠信原則、利益分配和爭議解決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