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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校園傷害事故糾紛應遵循哪些原則?

調解校園傷害事故糾紛應遵循自願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同時以過錯作為確定行為人責任範圍的重要依據。這個原則主要強調誰犯了錯誰承擔責任,誰犯了大錯誰承擔責任。比如學校的房子年久失修,導致正常上課的學生被砸。此時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主要在於學校,所以學校承擔學生的民事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又稱過錯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夠證明自己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當推定被告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學生發生傷害事故時,家長可以證明傷害是學校造成的,但學校不能證明傷害不是自己造成的,那麽就認定傷害是學校造成的,學校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該原則主要用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傷害事故。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是指在造成損害時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當事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這個原則的前提是雙方都沒有過錯。比如張三的孩子和李四的孩子玩,張三的孩子在玩遊戲的時候傷了李四的眼睛。法院會從公正的角度讓張三給李四壹定的民事賠償。

4、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損害發生後,當事人應當無過失承擔的壹種法律責任形式,其目的是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比如司機正常鍛煉,壹個行人闖紅燈了。這個時候司機沒有過錯,行人有過錯。但從保護弱者的角度出發,法律也會允許司機對行人進行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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