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發生的摔傷,如果與工作有關,可以認定為工傷。職工在工作期間在單位摔倒,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摔倒,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或者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受到暴力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後,用人單位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需要補償工傷職工住院治療費、夥食補助費的,憑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認定程序如下: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受傷程度,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及時將鑒定結論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綜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