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設和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損壞或擅自遮擋、拆除、移動、改動城市河道附屬設施,損壞通訊、照明設施的,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二)損壞水工程設施或者防洪、水文、水質監測設施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從城市河道抽取生產經營用水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清洗油容器、腐臭物品、汙染水體的機械和車輛,傾倒汙水以及其他危害城市河道水體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市區河道內洗滌、洗浴,或者在禁止水域遊泳、垂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罰款。在禁止水域非法捕撈水生動物的,沒收漁獲物和漁具,並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在沿河護欄、電桿、樹木、綠籬等設施或者建築物上懸掛或者晾曬有礙景觀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七)在涵閘、泵站進、出水口等禁止停車的區域停車,且拒不改正的,罰款500元至2000元;
(八)設置攔河漁具,利用船舶、碼頭等水上設施占用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住宿等活動,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九)修建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沈船或者進行其他妨礙城市河道防洪排澇功能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