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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工作幾年可以升副科。

1.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2.晉升副巡視員職務,須擔任縣級正職領導或調研員五年以上;

3.晉升為副調研員,應當擔任鄉鎮壹級正職領導或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4、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應是科員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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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工作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二、第十八條公務員晉升職務,在規定的任職資格期限內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

第十九條晉升縣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

晉升鄉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專及以上學歷;

2、晉升為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擔任副鄉科級職務兩年以上;

3.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4.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第二十條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晉升巡視員職務,應當擔任局級副職領導或副巡視員職務5年以上;

2.晉升副巡視員職務,須擔任縣級正職領導或調研員五年以上;

3.晉升調研員職務,須擔任縣處級副職領導或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4.晉升為副調研員,應當擔任鄉鎮壹級正職領導或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5.晉升為主任科員的,應當擔任鄉鎮副組長或者副主任科員職務三年以上;

6、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應是科員三年以上;

7、晉升科員職務,應是科員三年以上。

綜合管理以外的其他工作類別晉升非領導職務所需資格條件,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第二十壹條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工作上有特殊需要的,可以超越自己的界限或職級晉升。破格和越級晉升的條件和程序另行規定。

六、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2.組織考察,研究提出崗位建議,根據需要在壹定範圍內醞釀;

3、按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4、按照規定辦理上崗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七、第二十三條機關內部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空缺,可以在機關或者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局級正職以下領導崗位或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崗位及其他相當崗位空缺,可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崗位人選。

八、第二十四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務員職務任免與晉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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