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為人通過散布謠言破壞人的清白,是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壹般受害人可以追究加害人的責任,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要求賠償損失。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特別惡劣,那麽行為人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誹謗。受害者可以提起刑事訴訟,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網絡傳播有害信息罪應根據其特定的犯罪對象來認定。有害信息又稱有害數據,是指存在和出現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存儲介質中,以計算機程序、圖像、文字、聲音等多種形式表現的破壞民族團結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內容,含有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兇殺教唆犯罪等危害社會秩序的內容,或者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應用的運行和功能的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