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罪犯在刑事拘留期間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簽署委托證明。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壹種資格刑,內容是剝奪犯罪分子壹定的資格,包括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發言權。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在壹定期限內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下列四項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在國家機關任職,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等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擔任任何職務。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繼續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自由意誌參加選舉活動,選舉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的權利,即選舉權;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候選人,被選舉為人民代表的權利。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所謂言論自由,就是公民用文字表達自己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頻、繪畫等形式發表作品的自由。,並向社會表達思想;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某種目的而組成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意見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方式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了人的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