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人身保險不屬於債務追償範圍,資金賬戶不受債務糾紛困擾。避免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3條:凡允許稅前扣除的個人收入,均可從年收入中扣除——福利費、退休金、士兵復員費、保險賠款。這是免稅的。
那麽企業保險支出在稅收上有兩個優勢: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已參加基本醫療和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自行承擔。
[2008]34號文件規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企業不承擔,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承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
以下是我的理解:
有的公司給高管發工資前要先交15%的企業所得稅,然後個人要交33%的個人所得稅。(高管薪酬很高,所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也有誇大。)裏裏外外將近壹半的錢幾乎都要交稅。
但是如果通過了保險,這兩個稅就不用交了。然後通過退保,保險公司把高級形式返還給個人。保險公司會提取15-20%左右的利潤。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是壹筆穩賺不賠的生意,對於企業來說,沒有比以前多交的了,對於個人來說,比以前多了很多。遭殃的只有國家。雖然這種交易是被禁止的,但相當於洗錢。但這種現象在壹些地方依然存在。
問題是妳買給誰。把它給某人。妳以什麽名義買的?
工資?
那麽上面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工資總額的4%以內。超出部分視為個人工資。妳突然給自己發400萬工資,這叫洗錢或者挪用公款。保險當然不會追究妳的責任,但是洗錢就是另壹回事了。
如妳所說,這種情況屬於經濟詐騙,而且數額非常巨大。必須以洗錢的名義要求退保,並返還剩余的現金價值。(註意,這並不是剝奪妳正常的保險待遇,妳在家裏買的保險除外。)如果最後差別特別巨大,四行都有可能。這裏的法律沒有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