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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結構有什麽不同?

民法體系:明確而系統的規則。規則之間的邏輯關系構成了壹個概念體系和壹個制度體系,很好用,但缺點是僵化。當社會生活發展中出現新問題、新情況時,沒有法律規定,很難處理。法律是僵硬的,不靈活的。大陸法系國家加入法系的最初決定是自願的,即它是自主選擇和主動借鑒法國法、德國法的結果;

英美法系:沒有成文法典,沒有嚴格的概念體系,難以掌握,對法律適用要求高。它的優點是靈活性。法律規則不是由立法機構或議會制定的。它是由法官創造的。當社會生活中出現新問題、新案件時,法官可以創造壹些規則來適應社會的變化。英美法系的國家,除了英國本土,壹開始都不是自願加入法制的,而是占領、征服、殖民的結果。

兩者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法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各種成文法和判例。

▲第二,法律適用不同。

前者習慣演繹形式,後者習慣歸納形式。

▲第三,判例的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形式起源,後者是法律。

▲第四,法律分類不同。

前者分為公法和私法,後者分為普通法和平衡法。

▲第五,法律編纂不同。

前者傾向於代碼的形式,後者傾向於單行法的形式。

▲第六,訴訟程序不同。

前者的程序以法官為中心,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後者的訴訟程序集中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具有辯訴交易的特點,也有陪審團制度。

▲這種法律體系的分類並不能提示法律的本質,但有助於促進法律文化的了解和交流。歷史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異,但自二十世紀以來,這種差異開始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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