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用人單位為全體員工繳納,個人不能購買。
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我市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基準費率與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相對應。
具體標準為:壹類至八類分別為本行業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情況,分別確定相應的工傷保險險種。
工傷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
1.要求: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
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
(二)住院夥食補貼、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總體規劃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3)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
3.備註:根據當地規定,康復治療需要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4)輔助器具費用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5)帶薪停工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壹般帶薪停工時間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4.備註:帶薪停工期限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各地帶薪停工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照當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