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5)項是關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等。)的規定,但沒有針對股東的類似規定。?
:
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第壹百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百度公司法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