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違反治安管理。
3.那些又瞎又聾又啞的人。
4、情節特別輕微。
5.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的諒解。
6.被別人脅迫或者欺騙。
7.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8.立功者。
9.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
10,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
1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12,70多歲。
13,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
(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